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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前七月环保罚款超七十四亿,企业千万别犯错!
发布时间:2018-11-05 17:13:01点击:38评论:0字体:T|T
据生态环境部向媒体通报各地2018年1-7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中的内容来看,今年1-7月,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下达处罚决定书91770份,罚没款金额为74.6834亿元。
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出,惩治力度并没有下降,望各位包装印刷企业家务必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现将十二种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拒绝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废水或废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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